民法典之“高空抛物”
张某在经过自家小区2单元楼下时,从楼上落下一个花盆,直接砸中他的肩膀,衣服也被划破,肩膀砸出个5公分的伤口,胳膊肿胀还有淤青,经医生诊断,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骨折。当日,张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因根据现有的证据,公安部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无奈之下,张某将一单元三楼及以上六户人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这六位被告赔付其衣服及医疗费合计5000余元。本案在发生时六位被告家中均有人在家,也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不是侵权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中有关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调解结案,由六位被告共同赔偿张某5000的元损失。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事件频发,让广大群众心惊胆战,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样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不仅有利于锁定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豫工惠
豫工惠律师端
豫工惠婚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