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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待岗生活费的问题
新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日期:2025-04-10 阅读:10194


李某是新乡市某公司的职工,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有争议要求公司处理,并表示在公司作出妥善处理前不同意返岗上班。自2023年8月李某未到公司提供劳动。2024年1月李某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及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的待岗期间的工资1万余元(按照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5个月)。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支持了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驳回了李某待岗期间生活费的主张。(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关于待岗期间生活费规定主要体现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依据该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的标准,2020年之前河南省并无明确的规定。新冠疫情期间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4条规定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后,河南省司法实践中对于待岗期间生活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上述标准。

根据相关判例,并非所有待岗情形均可要求企业支付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是非因劳动者原因,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时,才可能得到支持。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因无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待岗,其所主张的待岗生活费未得到支持。

另外,待岗生活费不属于工资,对于待岗期间生活费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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